標題: (55) 疑点3:受害者处刑的奇怪,不合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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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用戶匿名發帖 發表於 2016-11-12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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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漢族博士后教你看世界(55)

疑点3:受害者处刑的奇怪,不合秦律


  根据前引记事,秦始皇大怒以后,下令将这批文学方术士交给了御史处置,“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御史,或者是指负责监察的御史,也可以是御史大夫的略称。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法务在其职责内,御史们都归他管辖,他们办公的地方,叫做御史台。(17)

  按照秦国的制度,文学方术士们交由御史处置,他们将接受严格的法律审判。在这段文字中,秦始皇大怒说:“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这是秦始皇预先定罪名的话,所定的罪名为“妖言以乱黔首”。妖言,正是秦漢法律的罪名之一。据此文本,御史们应当按照秦始皇的意思,定诸生“妖言” 罪。按照秦漢的法律,“妖言”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处死的方式是腰斩。(18)

  然而,从记事的结果来看,这些被定罪的方士们是被 “坑”,也就是坑埋处死的,(19)这就不合秦漢的法律了。根据我们已经了解得比较多的秦漢法律制度,特别是近年来出土的大量法律文书来看,死刑没有 “坑”,也就是没有坑埋处死的律文和案例。(20)在秦漢历史上,坑埋处死,仅仅出现在残酷的战争中,而且,往往是作为受到谴责的暴行被记载下来的。有名的比如,秦国大将白起坑埋赵国四十万战俘,项羽坑埋秦国二十万降卒。由此看来,编造这段故事的人对于法律不太专业,留下了作伪的马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