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250) 说说欧洲的家族制度---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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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用戶匿名發帖 發表於 2016-11-1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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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漢族博士后教你看世界(250):说说欧洲的家族制度---族权

  6、说说欧洲的家族制度---族权

  五四时期的陈独秀、鲁迅等“旗手”们,对中国家族制度深恶痛绝,认定儒家学说为祸首。有“只手打翻孔家店”之称的吴虞先生,为了与家族划清界限,毫無保留地与家庭決裂,不仅在大庭廣众之下辱骂自己的父亲是“老贼”,亲手痛揍自己的父亲一顿,而且宁可将自己的钱拿出来娶小老婆、逛妓院,也不给自己的儿女用于上学。

  殊不知,欧洲的家族制度及其危害性,一点也不比中国差。中世纪的欧洲,同一血缘的人们世代同堂共享财产的现象十分普遍,家族干预其成员的私有财产处置,具有对成员婚姻的決定权,而且家族之间的仇杀也是见怪不怪的事情。

  据法国大学者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在整个封建欧洲,当时存在著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群体。在法国,当人们谈到亲属成员时,通常直接称之为 amis(朋友);在德国则称之为Freunde(朋友)。一份写自11世纪法兰西岛的法律文獻这樣列数家族成员:‘他们的朋友们,即他们的母亲、兄弟们、姐妹们以及以血缘和婚姻维系的亲属’。”

  中国有四世同堂、五世同堂的习惯或者风俗,欧洲也不例外。大小领主(即贵族)的后人共同继承、共同使用公共遗产,共同居住在祖传的城堡里,例如博骚家族几代人均控制者普罗旺斯地区的各个伯爵领,虽然这个家族的每一分支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但都认为整个采邑的统治权是统一不可分的,并且所有人都采用同一普罗旺斯‘伯爵’或‘诸侯’的称号。至于平民百姓,更是重视血缘关系了。在整个乡村,到处都是由若干个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的 “兄弟会”,他们共用一个炉灶、同桌进餐,耕种同一块共有地。

  个人财产所有权,往往最终为家族所掌握。比如,某人想将属于自己的财产卖掉,必须首先售给家族成员。即便是已经卖给家族之外的人,在规定的范围按照约定的顺序,家族成员在偿还已付价钱之后,仍然可以取代买主的地位----这就是曾盛行于欧洲的家族成员享受赎回权的制度。“这种赎回权制度盛行于从瑞典到意大利的各个地区,任何一种习惯制度都不会更为根深蒂固;在法国,只有大革命才将它废除。”

  和中国人一樣,欧洲人的婚姻大事,也是由家族长辈決定。“在一个个人十分渺小,难以主宰自己命运的社会里,婚姻(我们知道,婚姻与众多形形色色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远远不被视为个人选择的行为。是否缔结婚姻首先是由父亲決定的事情。……亲属们可以干预这类事情,有时候是与父亲联合加以干预,尤其是他父亲不在世时,就更是如此。”

  中世纪欧洲自始至终笼罩在家族间复仇的乌云之中。每个家族都有一个族长,全体成员听从他一个人的指挥。只要家族成员受到外人的伤害,在族长的带领之下,家族成全体成员将拿起武器来惩罚杀害或者仅仅虐待其家族成员的行为。11世纪,勃艮第两个贵族家族在葡萄收获季节的发生了纠纷,双方的械斗搏杀持续了30 年,其中一方就有11人死于非命。最位奇怪的是,这种家族仇杀行为为法律所认可,例如,在卡斯蒂爾的塞普爾维达,地方法律规定,复仇者只要与原来的受害人拥有同一个太祖父,就可以向杀害亲属的凶手复仇而不认为犯罪。

  阅读西方人撰写的西方历史,我们发现:

  第一,没有国内专家们写的西方历史那么美好,他们承认西方历史有很多很多不光彩的地方;

  第二,在论述到并不那么美好的地方时,作者也是那么心平气和地娓娓道来,而不像国内某些专家写中国历史那樣边写边骂,还痛心疾首、義愤填膺地对古人进行一番深揭猛批。

  20世纪上半葉,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葉》在中国知识阶层风行一时。不知道吴虞、鲁迅、陈独秀等五四干将们研究过没有:谁是欧洲的家族制度的祸首?难道也是孔夫子?欧洲人又是如何对待自己祖先的?